刑事裁判文书

吕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

(2012)中一法刑二初字第179号

作者: 发布日期:2012-12-16 【收藏本文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3月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4年5月19日减刑释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1月22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2月减刑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12月8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9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9月25日被羁押,同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2〕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被告人吕某某与一王姓男子(身份不详,在逃)经商量后,3次利用被告人吕某某在中山市南区××工业区中山市××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安室值班之机,由被告人吕某某将王姓男子放行至××公司单车棚内,盗出存放于上述地点由被告人吕某某负责看管的色棉纱及晴纶纱19包(价值共计人民币12559.7元),得手后,被告人吕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350元。 
  同年9月25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南区××村××大街一出租楼205房将被告人吕某某抓获,并缴获赃款人民币1100元。归案后,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破案后,缴获的色棉纱及晴纶纱共13包、赃款已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员工陈某某、熊某某、黄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抓获及缴赃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办案说明、现场及赃物照片、现场监控录像截图、被害单位出具的职务证明、保安排班表、巡逻签到表、失窃证明、送货单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山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身为公司工作人员,结伙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吕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5日起至2013年2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施 斌 斌
书  记  员    潘 丽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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