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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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立案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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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日期:2017-03-07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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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示 催 告 须 知
1、票据支付地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的可背书转让的票据(转账支票、汇票、本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票据最后持有人可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2、出票人公示催告的是空白支票,该票据需同时遗失、被盗、被抢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并且提供印鉴遗失、被盗或被抢的证明(公安机关报案证明或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公章的证明或登报合同)。 3、任何有涂改的票据均无法进入公示催告程序。 4、申请公示催告的转账支票必须已到支付期,票据上须载有出票人、收款人、支票金额、出票时间等信息。 5、若票据经过背书取得,必须从出票人开始,由各个前手背书人出具连续的背书证明,证明申请人为该票据最后持有人。 6、申请公示催告的受理费为人民币100元,申请人在案件受理后应向《羊城晩报》深圳记者站交纳首次公告费用(每次约人民币1000元)。 7、利害关系人应在公示催告期(60日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公示催告程序予以裁定终结,申请人可另行以债务纠纷提起诉讼。 8、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公告期满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立案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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