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5762号-徐雪玲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9-26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5762号

徐雪玲:
  原告甘男华诉被告徐雪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被告徐雪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甘男华支付劳动报酬款项43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甘男华已预交),由被告徐雪玲负担(被告于本判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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