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3883号
李均强、余丽伟: 本院审理原告林文娥诉被告李均强、余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3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均强、余丽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林文娥货款1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3月9日起计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该款原告林文娥已预交),由被告李均强、余丽伟负担(该款被告李均强、余丽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林文娥)。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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