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3326号
苏华源: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苏华源、邓雪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3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华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17年6月28日信用卡欠款本息、滞纳金、手续费合计116220.70元,以及从2017年6月29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被告苏华源提供的抵押车辆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码:粤T438F9,车辆型号:CAF6450A43,发动机号:FA53885)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邓雪梅对被告苏华源本案债务在处分上述抵押物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邓雪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华源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合计357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68元,被告苏华源负担3502元;对处分抵押物后仍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被告邓雪梅连带负担(该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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