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2594号
深圳市众居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李海礼诉被告中山市金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市众居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驳回原告李海礼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4元(原告李海礼已预交),由原告李海礼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 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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