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498号—中山市港口镇朗舜卫浴制造厂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9-22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98号

中山市港口镇朗舜卫浴制造厂:
  本院审理原告中山市中益玻璃制品厂诉被告李云政、中山市港口镇朗舜卫浴制造厂、危由兰、李云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云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中益玻璃制品厂支付货款163130.99元及逾期利息(以163130.9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月1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中益玻璃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2元(该款原告中山市中益玻璃制品厂已预交),由被告李云政负担(该款被告李云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中益玻璃制品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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