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385号-高星伟公告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9-22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385号

高星伟:
  原告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立恒商贸有限公司、周成辉、刘江、林鉴棠、禤丽莉、高星伟、周瑶心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中山市立恒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清偿代偿款1216917.86元及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216917.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6年12月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周成辉、刘江、林鉴棠、禤丽莉、高星伟、周瑶心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200万元的范围内向原告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就周成辉名下位于中山市石岐区张溪氹仔围街9号的房地产 [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1)第易2303410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1028840号];高星伟、周瑶心名下位于中山市神湾镇神湾大道中238号凝星名都缤纷大街3幢201的房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1)第易3200135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1023836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102383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周成辉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的被告周成辉、高星伟、周瑶心所有;被告高星伟、周瑶心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的被告高星伟、周瑶心所有。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02元(原告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立恒商贸有限公司、周成辉、刘江、林鉴棠、禤丽莉、高星伟、周瑶心负担(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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