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粤2071民初26562号-冼焕珍公告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9-22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26562号

冼焕珍:
  原告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科尔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中山市科尔玛房地产开发公司、江影雪、江广标、冼焕珍、欧伟强、林耀信、中山市恒通燃料有限公司、中山市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中山市科尔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清偿代偿款8325225.0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8325225.09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科尔玛房地产开发公司、江影雪、江广标、冼焕珍、欧伟强、林耀信、中山市恒通燃料有限公司、中山市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江广标名下位于中山市三角镇结民村的房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7)第040899号,房产证号:64045356409108]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江广标所有;
  四、原告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江广标名下位于中山市三乡镇雅居乐花园柏丽广场一期G幢C106号铺[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6)第易314601号,房产证号:4697346],房产证号:0211054040]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江广标所有;
  五、原告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江广标名下位于中山市三角镇结民村的土地 [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8)第04027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江广标所有;
  六、原告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江广标名下位于中山市三角镇结民村的土地 [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8)第04028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江广标所有;
  七、原告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江广标、冼焕珍名下位于中山市东区体育路3号翠闲庭J座802房[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5)第易210895号,房产证号:3464637798659]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江广标、冼焕珍所有;
  八、原告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林耀信名下位于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北路155号之一的土地[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2)第易170250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林耀信所有。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236元(原告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科尔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中山市科尔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影雪、江广标、冼焕珍、欧伟强、林耀信、中山市恒通燃料有限公司、中山市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中山市科尔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中山市科尔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影雪、江广标、冼焕珍、欧伟强、林耀信、中山市恒通燃料有限公司、中山市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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