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25218号
王美英: 原告中山市上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胡华山、王美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胡华山、王美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上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偿代偿款462066.19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462066.19为计算基数,从2016年7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上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4元,诉讼保全费3022元 ,合计11826元(原告中山市上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上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1元,被告胡华山、王美英负担11615元(被告胡华山、王美英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上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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