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22748号
王雨辰: 原告黄起诉被告王雨辰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王雨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起支付款项7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55000元欠款的利息从2016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0000元欠款的利息从2016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王雨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起支付律师费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8元,减半收取为9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雨辰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起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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