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1384号-沈旭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9-21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1384号

沈旭:
  原告胡汉谋诉被告沈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裁定书:
驳回原告胡汉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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