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粤2071民初16754号-刘梅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9-21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梅:
  本院受理原告陈鸿文、关红诉被告刘梅、中山市裕和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167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陈鸿文、关红撤回对被告中山市裕和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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