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6724号-刘小梅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9-21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小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刘小梅,段宏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724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如下:
  一、被告段宏连、刘小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欠款本金28689.19元、利息2029.86元(暂计至2016年12月16日,之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并按月计收复利,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滞纳金1217.44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元,诉讼保全费355元,共计993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47元,被告段宏连、刘小梅共同负担946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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