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7030号-周楠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9-20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7030号之一


周楠: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被告顾唯一、周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告周楠在提交答辩期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建行中山分行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机构办事机构,此合同纠纷一案,应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而非建行中山分行。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地址是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其管辖的法院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故请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已作出(2017)粤2071民初70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70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详见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周楠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周楠负担(被告周楠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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