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6828号-中山市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9-20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聂云香诉被告中山市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广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828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聂云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42元,减半收取21021元(原告聂云香已预交),由原告聂云香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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