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6014号-吴锐豪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9-20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吴锐豪:
  本院受理原告姚泽峰诉被告吴锐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01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吴锐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姚泽峰清偿借款本金9483元及利息(以9483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姚泽峰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元(原告姚泽峰已预交),由原告姚泽峰负担400元,被告吴锐豪负担128元(被告吴锐豪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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