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4868号-郭志云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9-20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郭志云:
  本院受理原告林志伟诉被告郭志云、郭芸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486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郭芸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志伟清偿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郭芸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志伟清偿律师费8000元;
  三、被告郭志云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元,诉讼保全费1012元,合计3292元(原告林志伟已预交),由被告郭芸廷、郭志云连带负担(被告郭芸廷、郭志云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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