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6102号-中山市众志通讯有限公司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9-15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众志通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众志通讯有限公司、谭广化、黄燕玲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16102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众志通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62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9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换算方式:年利率6.16%×1.5倍÷360计算】。
  二、被告中山市众志通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192581.47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9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换算方式:年利率6.6875%×1.5倍÷360计算】。
  三、被告中山市众志通讯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谭广化、黄燕玲提供的抵押物即其名下位于中山市古镇镇古一浦兴路16号乐丰花园金豪轩5幢701房【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产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4002800号;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1)第易1001561号、房产证号:0211075604、0211075605】和位于中山市西区中山一路148号白朗峰花园2幢2802房【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产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4002803号;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2)第易2001399号、房产证号:0212039580】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0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中山市众志通讯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谭广化、黄燕玲提供的抵押物即其名下位于阳江市江城区江朗大道48号保利罗兰香谷B区11幢02房【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产他项权证阳高押字第0100015765号;房地产权证号:阳0100031509】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8892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谭广化、黄燕玲对被告中山市众志通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89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被告谭广化、黄燕玲承担抵押或保证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山市众志通讯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248元(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众志通讯有限公司、谭广化、黄燕玲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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