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执保3430号-邓宏佑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9-15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邓宏佑:
  本院受理原告邹小平诉被告邓宏佑、骆丽娟、邓会军、江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执保3430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内容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邓宏佑的银行存款55万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如冻结存款不足额,则以不足的部分为限,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地产相应价值的产权份额:
  1.被申请人江业彬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东区兴文路11号城东名门花园2幢2座1702房的房地产[不动产证书号:粤(2017)0037083];
  2.被申请人骆丽娟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朝阳路57号3梯805房及储物室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国用(2012)0804105,权利证号:20160052859];
  3.被申请人骆丽娟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广佛路平地段88号华创商业广场3层246号商铺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国府国用(2014)第0708694号,权利证号:0200498590];
  4.被申请人邓宏佑、骆丽娟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一路39号江南名居盈苑1座902房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佛府南国用(2008)第0109845号,权利证号:69663461588904];
   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各自由被申请人邓宏佑、骆丽娟、江业彬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效果最佳
粤ICP备15020197号-1 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17号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