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2639号-黄开丰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9-14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开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黄开丰、李发贵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第126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黄开丰、李发贵名下的位于中山市西区翠景道(南)17号剑桥郡花园5区2幢1204房的房地产(合同业务编号:HTN2014041799)价值相当于110255.12元的产权份额。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黄开丰、李发贵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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