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唐雪荣: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唐雪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79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解除本院(2017)粤2071民初796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唐雪荣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东升镇丽城三路10号东方旭日豪庭3单元402室[房产证号:0213021105;土地证号国(2013)易0901359]价值相当于61081.28元的产权份额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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