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8677号
王太渊: 原告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诉被告王太渊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被告王太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为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太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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