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8060号-周劲伶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9-13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劲伶:
  本院受理原告宋美旋诉被告周劲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806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周劲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宋美旋清偿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原告宋美旋已预交),由被告周劲伶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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