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粤2071民初2085号-中山市琪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9-11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琪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毅淼诉被告麦朝坤、刘雪松、中山市琪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廖瑞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麦朝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毅淼清偿借款83755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尚欠本金额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刘雪松、中山市琪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麦朝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林毅淼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54元(原告林毅淼已预交21566元),由原告林毅淼负担8791元,由被告麦朝坤、刘雪松、中山市琪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96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需以公告形式向被告麦朝坤、刘雪松送达诉讼文书的,由此产生的公告费用先由原告预付,然后由被告麦朝坤、刘雪松、中山市琪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按原告实际支付的金额返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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