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2407号
关广池: 原告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西区红城歌舞厅、关广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裁定书: 准许原告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西区红城歌舞厅、关广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为167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