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3031号-麦绍玲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9-08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麦绍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诉被告张雁萍,李意彬,张剑峰,欧敏霞,孙戈立,李思娜,林洪建,麦绍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3031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如下:
  一、被告张雁萍、李意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清偿本金245000元、正常利息1735.14元及逾期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7月18日,逾期罚息18043.73元、复利801.4元;从2017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实欠本金按逾期罚息利率即月利率15.23751‰计收逾期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正常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即月利率15.23751‰计收复利);
  二、被告张剑峰、欧敏霞、孙戈立、李思娜、林洪建、麦绍玲对被告张雁萍、李意彬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剑峰、欧敏霞、孙戈立、李思娜、林洪建、麦绍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雁萍、李意彬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4元,诉讼保全费1835元,合计7079元(原告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已预交7079元),由被告张雁萍、李意彬、张剑峰、欧敏霞、孙戈立、李思娜、林洪建、麦绍玲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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