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753号-陈宝华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9-06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宝华: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中山市祥盛石材园林装饰有限公司、陈宝华、练子常、黄荣、陈国强、第三人林少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753号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祥盛石材园林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2000万元、正常利息10万元及逾期罚息、复利(从2015年2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对未清偿的正常利息按年利率10.8%计收复利,对未清偿的本金按照年利率10.8%计收逾期利息,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二、被告陈国强对被告中山市祥盛石材园林装饰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上述债务,在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中山市祥盛石材园林装饰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权对被告陈宝华、练子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中山市板芙镇湖洲村土名“石排围”土地【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8)第300361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1300999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中山市祥盛石材园林装饰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权对被告陈宝华、黄荣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中山市石岐区孙文中路56号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3009366号;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6)第232583号,房产证号:4863351号、1182012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金1353.73万元及相应的正常利息、复利及逾期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陈宝华、练子常、黄荣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山市祥盛石材园林装饰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300元(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147300元),由被告中山市祥盛石材园林装饰有限公司、陈宝华、练子常、黄荣、陈国强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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