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作者:见习记者 余晓霖 通讯员 张航 吴娟欢 发布日期:2022-08-17 【收藏本文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今年以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市委“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改革“头号工程”的工作要求,积极延伸司法审判职能、提升司法服务水平,为中山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而保护中小投资者是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重要指标,也是人民法院参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促进公司治理规范化,近日,市第一法院民二庭总结审判经验,发布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维护股东知情权,支持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

  2015年,A、B两公司设立了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C,分别持股49%及51%。后来,A公司因收到关于C公司的《场地占用费确认函》而需要了解C公司经营情况,所以多次要求C公司提供财务资料以供查询,但C公司却未有提供。2021年10月,A、B两公司为全面了解公司运营及财务状况,联合向C公司发出《查阅会计账簿请求函》,但C公司收函后仍未提供任何资料。为行使股东知情权,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查阅、复制C公司成立以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C公司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

  A公司作为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其亦曾就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C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故法院对其相关诉求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实践中,中小股东往往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或者对公司经营管理参与度低。由于信息不对称,行使股东知情权就成为中小投资者了解和掌握公司运营状况、维护权益的重要途径。本案支持A公司查阅、复制C公司特定文件的权利,较好地保护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有利于增强港澳台等投资人在内地投资的信心,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案例二:支持通过股东代表诉讼取回公司证照,维护公司正常运转

  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三名股东B、C、D持股比例分别为35%、28%、37%,其中B股东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曾制定《公章使用管理制度》,约定公章及合同章存放于保险柜内箱,大钥匙由B保管,小钥匙由C保管,保险柜内小钥匙由D保管,使用时需经三名股东同意及登记才能使用。后三名股东产生分歧,B私自将公章和合同章带走跑路,之后还不接电话,也不配合公司处理业务。在登报及报警处理无果后,A公司决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端。

  法院认为,法定代表人兼股东B违反公司股东会形成的《公章使用管理制度》决议,私自持有公章、合同章,又多次不参加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的经营陷入瘫痪,该行为已属于违反忠实及勤勉义务的范畴,遂判令B向公司返还证照。

  本案从支持股东代表诉讼、对法定代表人扩张适用忠实和勤勉义务,依法保护公司的正常经营,有力维护了中小投资人合法权益。

  案例三:支持股东诉讼解散公司,化解公司僵局以避免股东权益持续耗竭

  A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B、C两名,二人出资比例均为50%。A公司每月承租厂房的租金为27000元,但目前该公司已处于停产状态。因股东之间意见分歧太大,对公司经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B向法院提出解散A公司的请求,他接受法院询问时明确表示,若A公司继续经营,其无法配合A公司履行相关股东义务。

  本案中,B持有A公司50%的股份,依法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一方面,公司主要生产队伍、公司运营骨干已基本被遣散,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不足。而C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另一持股50%的股东,在收到B要求解除A公司诉讼材料后至今未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表态,更没有提供可执行的经营计划,态度消极。另一方面,B与C为设立、经营公司承租的厂房每月产生27000元的租金,停止经营至今已超1年,仅仅租金方面的开支已经超过30多万元,且仍在持续增加,而公司的持续性僵局并无途径化解,如继续维系,股东权益只会在僵持中逐渐耗竭。相较而言,解散A公司能为双方股东提供退出机制,避免股东利益受到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综上,法院作出解散A公司的判决。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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