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发布,中山法院一案例入选


作者:见习记者 余晓霖 通讯员 苑鹏 发布日期:2022-06-30 【收藏本文

  记者6月30日获悉,近日,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发布会在广州举行。广东高院携手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通过粤港澳大湾区案例研究基地平台,共同发布20个典型案例。其中,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的徐某道诉梁某威居住权纠纷案——适用民法典新规定保护当事人居住权一案入选。

  据了解,2007年,澳门居民梁某威的父亲购入中山市一处商品房,4年后,梁父与台湾居民徐某道在香港登记结婚,徐某道成为了梁某威的继母。2014年,梁父去世,徐某道与梁某威签订协议约定:在未取得徐某道同意的情况下,梁某威不得出售涉案房屋,徐某道可在这房子里居住至百年归老。此后数年,徐某道一直住在这里。2019年,该房屋变更登记至梁某威名下,但梁某威不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2021年2月,徐某道以居住权没有保障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徐某道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徐某道与梁某威系继母子关系,日常交往较少。在梁父离世后,双方虽然就该房屋的居住权签订了协议,但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多次产生争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为了满足当事人稳定生活居住的需求,法院进行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梁某威同意继续履行居住权协议,双方对日后梁某威察看房屋的时间、方式等具体问题进行细化,梁某威同意协助徐某道到登记机关办理居住权登记。

  该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功能,促成澳门居民与其亲属就内地房屋居住权达成调解,并办理居住权登记,确保当事人“住有所居”。

责任编辑:见习记者 余晓霖 通讯员 苑鹏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效果最佳
粤ICP备15020197号-1 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