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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不诚信!中山一男子被罚款2万元


作者:见习记者 余晓霖 通讯员 吴娟欢 发布日期:2022-07-16 【收藏本文

  民事诉讼最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不可带着侥幸心理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据,否则将面临司法处罚,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近日,市第一法院通报一则典型案例,对不诚信行为敲响警钟。

  家住火炬开发区的黄某明是阿毅的叔父。早前,阿毅因私自变卖一小汽车被另案查封,导致车辆无法过户,遂被中山市某二手汽车有限公司起诉,该公司对阿毅的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阿毅找到黄某明借款偿还给汽车公司,两人在2020年11月17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黄某明向阿毅借出借款6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11月17日至2021年1月16日止,借款通过转账转到阿毅指定人员(二手汽车公司负责人)的银行账户。如未按时还款,阿毅需承担黄某明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等费用。同日黄某明转账60万元到指定账户,阿毅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借款本金。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阿毅却没有偿还任何借款本息。

  卖出的小汽车是阿毅和妻子阿颖的共同财产,登记在他名下。黄某明便认为这笔借款是阿毅和阿颖夫妻俩的共同债务,他们应共同偿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阿颖抗辩称她对此事并不知情,涉案款项也并非真实借款,而是阿毅和他亲戚黄某明串通进行的循环走账。

  经查黄某明的银行账户流水,发现他给阿毅的“借款”来源并非自有资金。此时,黄某明声称借款资金来源于他与儿子承包工程的资金。法院向黄志明释明,需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如作虚假陈述、提供伪证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黄某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清楚,并签具保证书。庭审后,经法院多次催促,黄某明才向法院提交借款资金来源的相应银行流水。证据显示,2020年11月13日,黄某明儿子是在收到阿毅父母分别转入的48万元及12万元后,才一并把60万转到黄某明的账户上。至此,黄某明才改称借款资金的来源是阿毅的父母。

  在案件诉讼中,黄某明故意隐瞒了涉案借款资金来源,且在法院多次向他释明需保证陈述真实、他本人签具了保证书的情况,黄某明仍“嘴硬”。直到证据确凿,黄某明才道出真相。法院认为,黄某明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仅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司法权威,依法应受到民事制裁。依有关法规,法院决定对黄某明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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