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擅用学生照片打广告 一培训机构被判侵权


作者:记者 张房耿 实习生 李思蓓 发布日期:2021-03-03 【收藏本文

使用两名优秀学生的照片进行商业宣传,火炬开发区一培训机构于去年8月被告上法庭。经营者辩称是通过孩子母亲的微信才获得了照片,对方是知情的,并不构成侵权。两名学生则坚称并没有授权培训机构使用照片,要求培训机构立即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两人精神损失各6000元。3月2日,市第一法院通报了这两起肖像权纠纷的生效判决。

  两起肖像权纠纷要从2019年5月1日说起。当日,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曾某通过微信先后联系了张同学、邹同学的母亲索要孩子的照片。随后,培训机构将张同学、邹同学两人的照片影印到宣传单上,并在校区大肆派发,同时还制作了易拉宝展架,利用两名同学的照片进行商业宣传。

  直至2020年7月,邹同学的弟弟在学校附近的地上捡到印有姐姐照片的传单,两名同学才得知此事。两名同学的家长表示,随后曾多次要求培训机构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由于培训机构态度敷衍,双方协商未果。随后,两名同学委托各自家长,将培训机构告上法庭。

  法庭上,培训机构经营者曾某辩称,与两名同学的母亲相识多年,获取照片前已告知对方将用于培训中心的宣传。此外,两名同学在2019年5月1日到2020年8月4日期间曾兼职辅导学生,“易拉宝”就放置在培训中心正门口显眼位置。两名同学提出不想头像被使用后,培训机构已经销毁了所余下的宣传单张并撤回了相关的易拉宝,曾某表示歉意的同时也以个人名义各发500元红包表示安抚,但两名同学表示拒绝。

  培训机构认为,使用两名同学的照片都是用于积极正面的宣传,没有造成任何侵害或带来负面的影响,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培训机构构成侵权,须停止侵权行为并登报道歉,但驳回了两名同学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目前,两起案件的判决都已生效。

  以案说法

  未经本人同意将照片商用构成侵犯肖像权

  市第一法院认为,从培训机构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培训机构获取照片时只说明了用途是制作易企秀(数字化营销软件),并没有说明是用于商业宣传,培训机构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照片,没有征求本人的同意,侵犯了两名同学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由于张同学、邹同学两人提交的病历、处方不能证明是因培训机构的侵权行为导致精神压力和身体不适,虽然培训机构将照片用于商业用途,但传播范围较小,也没有证据证明给两人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更不能证明对两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规定,两名同学的索赔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没有支持。

责任编辑:记者 张房耿 实习生 李思蓓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效果最佳
粤ICP备15020197号-1 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