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箱包独特设计被抄袭国际名企告傍名牌者

特定商品形状受保护,法院判决中山一企业侵权并赔偿10万元

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王艳 发布日期:2017-11-16 【收藏本文
    近日,市第一法院民三庭收到一封来自德国里莫瓦有限公司的感谢信。“我代表公司对冯穗波、朱慧珊法官在审理该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所表现出的卓越的法律理论素养及秉公办案的专业精神表示感谢。案件的审理让我们对中山的法制环境、市场秩序及中山未来的经济发展更加充满信心。”里莫瓦公司知识产权部负责人Ralf-Werner Juck在信中说。这起被评为“2016-2017优秀商标代理案例”的案件,要从两年前说起。
    案情缘由
    涉嫌抄袭箱包独特设计,中山一企业成被告
    里莫瓦公司是世界著名的旅行箱生产商。在里莫瓦诸多产品当中,1950年生产的首个设有沟槽条纹的铝材旅行箱成为了RIMOWA的经典标志。1996年,该公司在中国注册多件RI-MOWA 商标。
    爱默瓦箱包厂是中山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为李某。2015年5月,李某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aimowa(字母下方为中文爱默瓦)商标,申请用于第18类的旅行箱、旅行包、手提箱等商品。
    2015年9月初,里莫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发现爱默瓦箱包厂涉嫌侵犯里莫瓦公司的知识产权,随后在网购平台以1380元价格向爱默瓦箱包厂购买了一个铝合金拉杆箱,并申办了保全证据公证。2015年11月2日,里莫瓦公司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里莫瓦公司认为,该公司的箱包装潢属于特有装潢,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作用,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里莫瓦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50 万经济损失及10万元维权支出,被告在《人民法院报》上登报致歉。
    爱默瓦箱包厂辩称,里莫瓦公司主张的装潢属于当前普通的设计,沟槽条纹设计运用在金属制品上能增加金属的强度和耐压水平,在箱包上运用可以起到防滑增阻的作用,该设计具有功能性,不属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
    法院判决
    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须停止侵权并赔偿
    市第一法院认为,从已查明的事实来看,间距相等、宽度及高度一致、贯穿箱包整体的沟槽条纹设计经过里莫瓦公司多年的持续使用及宣传,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上述包装、装潢的整体形象与里莫瓦公司的 RI-MOWA 箱包联系起来,具有识别其商品来源的作用。
    即使如爱默瓦箱包厂辩称的在箱包上使用沟槽设计确实可以起到增强箱体的强度、耐压水平和防滑增阻作用的情况下,生产者是可以轻易地找出其他的替代方案的,而且在使用沟槽形状的尺寸、图案、构图方法等方面有很大的选择空间,而不是必须使用与里莫瓦公司特征相同或近似的沟槽条纹设计。
    2016年10月,法院一审判令爱默瓦箱包厂停止生产侵权产品,赔偿10万元并支付维权费用5万元。爱默瓦箱包厂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后在今年5月撤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
    特定商品形状的保护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今年9月,这起案件被评选为“2016-2017优秀商标代理案例”,理由是“在中国法院鲜有保护形状构造类特有装潢先例的情况下,该案是继晨光笔案件后,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品外观的又一典型案例,对中国法院和行政机关办理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案件承办法官冯穗波介绍,对商品的形状外观进行过多的保护,不利于促进技术进步和鼓励自由竞争。因此,应对范围进行严格限制,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保护的范围限定在确实具有独特性、在市场中产生识别商品来源作用且不具有功能性的产品外观。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王艳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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