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买到无中文标签洋酒商行起诉索赔3万元

法院认为商行并非消费者,驳回索赔诉求

作者:记者张房耿通讯员刘粤湘 发布日期:2017-09-28 【收藏本文
    本报讯 随着“知假买假”日渐不被法律支持,有人开始以商行名义“打假”。从去年开始,珠海一家贸易商行的经营者在珠海、中山两地进购商品后,以不符合《新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由起诉要求退货并索要10倍赔偿。记者昨日获悉,该商行起诉三乡某商行售出的洋酒不合规并索赔3万元赔偿已被市中院终审驳回。

    2016年12月7日,李某在珠海市金湾区开始经营一家贸易商行,任商行董事长。5天后,李某以商行名义在三乡镇某商行处购得3瓶“马爹利XO 洋酒”,共花费3000元。李某认为,该商行售出的洋酒瓶表标签及盒包装上都是英文,没有中文标签。随后,李某的商行以该酒包装不符合 《新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还3000元货款并赔偿3万元。

    市第一法院一审认为,涉案洋酒的酒盒、酒瓶外包装都没有中文标识,确实存在外包装上的瑕疵,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李某的商行以此理由要求三乡某商行退货退款,合法有据。

    但法院同时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并不包括为生产经营或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商品的个人或组织,而食品安全法作为专门规范食品安全消费领域的特别法,亦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概念。李某的商行是一贸易商行,而且他提供的“送货单”与一般的消费行为不符。

    法院一审判令三乡该商行返还3000元货款,李某的商行退还3瓶洋酒。李某的商行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出上诉。“《新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是为了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不合格食品,保证食品安全,是强制性的法律制定,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有责任监督,没有售假,就没有购假。”李某坚持认为应该获得十倍赔偿。

    市中院认为,但李某的商行没有开启洋酒,也没有对洋酒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申请鉴定,没有证据证明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可能对消费者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此外,李某的商行也没有证据证明三乡该商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或欺诈行为。近日,市中院终审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李某去年12月17日在珠海斗门区一商行购买了4瓶洋酒,后以洋酒没有中文标签等为由起诉到斗门当地法院,该法院近日也驳回了李某的诉求。
责任编辑:记者张房耿通讯员刘粤湘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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