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雅居乐物管被罚10万元

法院称,雅居乐物业管理公司雍景园分公司拒绝配合有关调查取证工作

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实习生罗勋通讯员王念王艳 发布日期:2017-07-14 【收藏本文
    7月13日,市第一法院依照法律法规向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雍景园分公司出具了罚款决定书。
    本报记者赵学民摄

    13日上午,市第一法院依法对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雍景园分公司罚款10 万元。原因是,7月12日,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雍景园分公司拒绝配合市第一法院对涉金融借款纠纷的一幢房产的调查取证工作。
    ●拒绝配合法院调查
    市第一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执行局在执行梁某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梁某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拟对梁某彦名下位于南区恒海路2号碧堤湾畔碧堤六街12幢A 座别墅进行强制执行。7月12日上午,执行人员前往该小区开展执行工作时发现门牌与房地产登记信息的门牌不相符,于是前往小区物业公司服务中心内调查取证。当执行人员按规定出示证件后,该公司工作人员刘某拒不协助法院执行人员前往梁某彦名下房产的实际所在地。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当着法院执行人员的面,物业公司向梁某彦“请示”,在梁某彦表示 “不知道”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以“公司规定”为由拒绝协助执行。随后,称执行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无法核实真实性”,要求法院再行出具介绍信。为保证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执行人员遂返回法院领取介绍信。法院执行人员出具法院的介绍信后,刘某依然不予配合,并以法院恐吓她要罚款、要求证明身份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
    ●严重妨碍执行工作,物业公司被罚款10万元
    据市第一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整个执行过程拖延长达一个多小时之久。随后,公安人员来到现场了解清楚相关情况、核实法院执行人员身份后,刘某仍拒绝协助法院执行,拒绝带执行人员前往梁某彦房产地址,且拒绝协助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7月13日上午,市第一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115条、116条之规定,依法对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雍景园分公司罚款10万元,限在2017年7月23日前交纳。并告知物业公司,如不服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3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张房耿实习生罗勋通讯员王念王艳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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