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手机屡坏屡修用户起诉索赔

运营商被判更换新机并赔偿

作者: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王艳 发布日期:2016-12-30 【收藏本文
  市民王先生在营业厅花近2000元买的手机,一年内出现四次故障送修。而在今年4月发生第五次故障时送修时,却被运营商以过了保修期为由拒绝。王先生遂将运营商和厂家告上法庭。12月28日,市第一法院通报了该案的一审判决。
  2015年2月16日,王先生花1999元买了一部HTC 手机。使用半年后,他发现手机无法充电无法开机。2015年8月15日至11月14日,王先生前后4次将手机送去维修。2016年4月6日,王先生再次请求修理,被运营商以过了保修期不能免费维修为由拒绝。
  随后,王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运营商和厂家为他更换同型号的手机并赔偿交通费等损失3333元。运营商认为,王先生买的手机已经超过保修期,他要求更换没有依据。厂家则认为与其无关。
  市第一法院认为,王先生是以买卖合同关系提起诉讼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起案件的被告是运营商而不是厂家。法院认为,《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因此,王先生四次送修,维修期共计为59天。保修期应从发票开具之日的2015年2月16日开始计至2016年4月15日。如今,王先生在2016年4月6日、9日要求维修,并没有超过保修期。
  因此,王先生在保修期内进行了多次维修,根据相关规定,运营商依法应予更换新机。对于赔偿损失问题,法院考虑到王先生因手机多次送修、取机产生了一定经济成本,酌定损失为200元。近日,法院一审判令运营商向王先生更换同型号新机并赔偿200元。

责任编辑: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王艳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效果最佳
粤ICP备15020197号-1 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