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付订金签合同没贷到购车款

●消费者与车行对簿公堂 ●法院:车行和消费者分别担责80%和20%

作者: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王艳 发布日期:2016-12-26 【收藏本文
  花1万元订金买“宝马525”轿车,事后却没能办下汽车贷款。去年11月,市民陈先生在西区某车行遭遇了这么一件不愉快的事情。对于没能办下贷款的原因,陈先生和车行各执一词,双方最终对簿公堂。12月25日,市第一法院通报了该案的一审判决。去年11月13日,陈先生来到西区某车行订购了一辆宝马525型号的轿车,价格是48万元,订金1万元。双方的购车合同上约定,如订购方需办理贷款业务,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供完整的所需资料及手续,否则视订购方放弃订金,订单作废。陈先生说,他在2015年11月14日、16日分两次共支付了订金1万元。后来,车行没有为他办妥供车手续,导致陈先生无法购车,而车行还拒绝退还1万元订金。陈先生多次找车行要求退回订金都遭到拒绝。于是,他将对方起诉到市第一法院。
  车行在法庭上辩称是陈先生违反了合同约定。“陈先生没有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办理贷款所需的完整资料及相关手续。因此根据合同约定,我们视为陈先生放弃订金,他无权要求我方退回1万元订金。”不过,车行对此没有拿出相关的证据。陈先生则称,他已经向银行提交了贷款资料,但因提供的银行“流水”太少,银行没有批准。
  车行是否有权依据销售订单的约定没收订金?市第一法院认为,车行的销售订单上有关5个工作日无法提供资料则视为订单作废的规定是打印的,属于可以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从内容来看,无论车辆购买情况如何都不予返还订金的规定,排除了购车者的主要权利。在车行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提请注意、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况下,该格式无效。
  由于双方在签订销售订单后近半年的时间里都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法院认定双方已经以实际行动解除了购车合同关系,因此车行应该返还订金。但是,陈先生因流水太少而没有被银行准予贷款,他自身也有过错,法院酌定陈先生担责20%。近日,法院一审判令车行退还陈先生8000元。
责任编辑: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王艳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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