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服务员操作不当消费者被烧伤

法院一审判足浴中心赔偿3.49万元

作者: 发布日期:2016-11-24 【收藏本文
  29岁的张先生去年10月在火炬区一家足浴中心消费,因服务员操作不当导致脸部和胸部被烧伤。张先生索赔遭拒,于今年7月起诉到法院。记者11月22日从市第一法院了解到,该足浴中心被判赔偿消费者3.49万元及相关利息。
  2015年10月18日,张先生来到火炬区港城路一间足浴中心消费。因服务员操作失当,导致张先生面部、脖颈部及胸部被烧伤。随后,他到火炬开发区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胸部、面部烧伤浅Ⅱ10%,住院44天,花了4900元医疗费。
  出院当天,经双方多次协商,足浴店承诺结算张先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并赔偿3万元人身损害及后续治疗费用。但后来足浴店临时变卦,事情一直拖到了今年4月。
  4月14日,张先生和足浴中心负责人莫某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足浴店要在4月30日前向医院缴清所有费用并赔偿3万元,双方互不追究。如果足浴店违约,张先生有权要求他按日支付所拖欠医药费和赔偿款的1%作为滞纳金。
  协议签订后,足浴店依然没有赔钱。5月24日,张先生自己支付了医疗费,后又发了一份律师函给足浴店,但依然没有得到回复。7月5日,张先生把足浴店告上法庭。
  足浴店为何出尔反尔?莫某在法庭上称,他当时签订和解协议是在律师事务所,在被胁迫恐吓的情况下签订协议的。足浴中心除了莫某之外还有其他股东,如果要承担法律责任,应由三名股东共同承担责任。而且,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
  市第一法院认为,莫某称在胁迫恐吓的情况下才签订了协议,但没有证据证实,和解协议合法有效。近日,法院一审判令足浴中心支付张先生医疗费4900元并赔偿3万元。足浴中心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莫某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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