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火锅店占用隔壁商铺,判赔租金恢复原状

乘客受伤,出租车公司判赔17万余元

作者: 发布日期:2016-11-14 【收藏本文
  本报讯 10年前买下的1卡商铺,去年竟被隔壁的租客擅自打通开起了火锅店。业主郑女士、周女士气不打一处来。两人发律师函要求对方恢复建筑原状,对方置之不理。今年1月,郑女士和周女士起诉到市第一法院。11月10日,该院通报了这起相邻权纠纷的一审判决。
  2005年底,郑女士和周女士在石岐区湖滨路某商厦买下了229卡商铺,建筑面积55.10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40.76平方米,2009年9月获得房地产权属证书。2014年12月,开发商将商厦230、228、227、226号商铺出租给了廖某,廖某注册成立了蒸神火锅店,登记的经营场所也是他租下的4个商铺。
  2015年1月,郑女士和周女士发现廖某在未征得两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229号卡商铺的内墙拆除,使之与相邻的226卡、227卡、228卡和230卡商铺贯通,装修并开业经营火锅店。此外,廖某还将商铺外围的公共过道全部封闭起来,作为火锅店的经营场所的一部分,改变了过道的用途和公共属性。
  郑女士和周女士起诉到法院后,火锅店已经停业。今年3月该案一审开庭时,廖某也没有到庭应诉。市第一法院认为,廖某为经营火锅店,未经产权人同意,擅自拆除某商厦229卡商铺内间隔墙并使用该商铺,属于侵权行为。
  郑女士、周女士作为该商铺的合法产权人,要求廖某恢复原状,并支付商铺占用费,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结合石岐区2015年房屋租金参考价,认定廖某每天应支付郑女士和周女士租金91.8元,费用从2014年12月3 日开店开始至廖某恢复229卡商铺原状之日止。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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