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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3000万委托老乡炒股是赚是亏?双方闹上法庭!

法院驳回双方有关诉求

作者:记者 周建雄 发布日期:2016-10-27 【收藏本文
  余君曾为老乡李德 (2人均为化名)在股票市场上赚取了丰厚利润。2015年5 月他们再度合作,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李德投3000 多万元,让余君实盘操作,双方约定了利润分成。半年之后,两人反目,李德将余君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投资损失及利息。近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这一令人瞩目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判决,驳回了李德的全部诉讼请求。
  ■投3000万委托老乡炒股起纠纷
  余君是中山较早涉足证券市场的投资爱好者,40多岁的他10年前就常常跻身几家上市公司10大股东名单,投资圈内称之为“超级牛散”。因为同是江西老乡,2014年,李德向余君表达合作意愿,确定投入初始资金1000余万元全权委托余君进行实盘操作。双方在2014年11月24日签署了一年封闭期的 《证券投资操作合作协议》,几个月后,账户盈利1800 多万元,双方于2015年4月25日对利润进行了分配,封闭期提前打开,协议终止。
  2015年5月,李德又再次委托余君进行操盘。双方为此又签订半年封闭期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协议》,约定李德以第三人李宁(化名)名义开设证券投资账户,分两期共投入资金3079万多元,全权委托余君对该账户进行实盘操作,双方实行利益共享。余君保证李德年收益不低于同期银行利率,且承担账户进行清盘时若出现的全部亏损责任,对账户投入资金产生利润仍然按25%提成。但这份协议针对账户新增加的融资融券资格,双方单列条款约定,余君对融资融券承担全部风险责任,而产生的收益双方按利润的对半分成。
  2015年11月,李德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称在半年期的协议期间,账户损失共计人民币6587850.60元,应由余君承担,请求判令余君立即向其支付利息共计545964.562元,以及赔偿损失共计6587850.60元。
  ■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余君对李德所有诉称一一进行了反驳,并提交“2015.6.25备忘录”、微信对话记录等证据材料。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争议的关键焦点在于委托理财协议约定的封闭期于何时打开。
  法院认为,李德与余君确认2015年6月26 日从理财账户中提取1000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可见双方已经同意提前对理财账户进行资金转出;其次,余君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与法院庭审现场拍摄的李德手机聊天记录内容一致,其上载明的各人分配融资融券金额 “1000 万元 -200—351.590548,是否应转448.40945万元”内容也相一致,李德对该数据也当即回复“对”。故该记录可视为双方对利润分配的结算;再次,李德在微信聊天中提到“另外请注意:我们第二次签订的合同。如果跌破10% 我就一定平仓”,可见李德确实在6月26日以后有过同余君重新签订合同的意向。从上述几个方面来看,双方实际已经于2015年6月26日提前打开了封闭期,并对相关收益进行了分配。李德主张封闭期于2015年11月18日届满,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其后相应亏损亦不应由余君承担。封闭期打开当日,从市值查询结果看,融资融券负债为零,收益为7031810.96 元。委托理财协议约定的收益不低于银行利息是一个最低的保证标准,收益明显高于银行利息标准,故李德请求余君支付利息,理据不足,法院亦不予支持。
  ■被告提出反诉
  针对李德的起诉,余君提出反诉。余君称,本案证据已证实李德涉嫌虚假陈述,对于法院认定自己已提取备忘录约定的融资融券分成款3515905.48元无异议。但账户初始投入资金产生的收益10937429.23元,这部分按先例处理,根据协议25%进行提成分配自己应得的款项为270多万元,却至今仍然被李德拖欠,请求判令李德立即向其偿付所欠委托理财收益分成款项合270多万元。
  一审法官审理认为,封闭期于2015年6月26日届满,双方应依据该日的资产收益情况进行分配。双方当日签订的备忘录虽只约定了融资融券收益分配,而没有约定投入资金的收益分配,但该备忘录应为双方对收益分配的最终确认,应以此为准。余君只有权主张备忘录约定的融资融券收益分配。根据微信聊天记录,余君已经将备忘录约定的融资融券分成款提取,故其无权再行主张,故驳回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余君表示,一审认定“只有权主张备忘录约定的融资融券收益分配”有误,理解片面,对于拖欠款项会继续上诉,直至追回欠款。

责任编辑:记者 周建雄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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