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男子追债未果反被罚款5万


作者: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王艳 发布日期:2016-09-29 【收藏本文
  借款144万元给他人遭遇赖账,借款人钟某将担保人陈先生告上了法庭。戏剧性的一幕发生在庭审阶段,陈先生明明记得自己为他人担保的这笔借款期限是1 个月,但担保合同上如今却是12 个月。为此,他申请笔迹鉴定。今年1月,相关司法鉴定认定钟某在合同期限上做了手脚。结果,钟某不但讨债被驳回,还被罚款5 万元。9月27日,市第一法院通报了这一处罚决定。
  ●借款百万遭赖账,男子起诉担保人讨还
  去年,钟某拿着一份 《借款担保合同》将担保人陈先生告上了法庭。钟某说,他在2013年11月和施某签订了这份借款合同,他借出150万元给施某用于资金周转,期限是12个月,月息2%,陈先生对这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合同签订后,钟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施某转账144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钟某称施某没有依约还款,并且联系不上施某。于是,钟某把担保人陈先生告上了法庭,要他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庭审中,陈先生认为钟某提交的担保合同是假的。“借款期限实际上只有1个月,并不是现在担保合同上写的12个月。”陈先生认为,钟某提交的《借款担保合同》的第2页中第三条“借款期限12个月”中“1”、“2”手写字迹及第4页中的两处“2014”手写字迹都有更改痕迹。
  ●擅改借款期限,借款人追债不成反被罚款
  由于双方有争议,陈先生遂申请对钟某提交的《借款担保合同》上的时间进行鉴定。2016年1月14日,相关司法鉴定结构出具了鉴定意见,认定这份担保合同中手写的签订日期并非同一时间形成。
  也就是说,钟某向法院提交的《借款担保合同》是他事后变造的。钟某为继续追究陈先生的保证责任,事后在该合同的第三条“借款期限“1”个月中的“1”旁边添加了“2”字,企图将合同的借款期限由“1个月”变为“12个月”。
  2016年6月13日,市第一法院对这起借款担保合同作出判决。法院认为,钟某应在借款当天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陈先生讨要款项,但钟某直至2015年5月5日才向法院起诉,陈先生的担保责任早已免除。法院据此驳回了钟某的诉求。
  该判决生效后,钟某对自己擅自变造证据的行为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过错行为作了深刻的反省,并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处罚。鉴于钟某能够认识到自身过错,并作出了悔过。市第一法院于近日对钟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伪造证据妨碍司法公正可追究刑责
  市第一法院法官董爱民指出,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遵循的是证据优势原则。也就是谁提出的证据更有利,法院就对该证据进行认定并作出有利于该方当事人的裁判。因此,不乏有当事人企图利用伪造证据达到其不法目的,妨碍司法公正。
  对于当事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伪造或变造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利益的行为,构成诉讼欺诈。这种行为既损害法院的司法权威,又侵害案件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对于该类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相关法律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行为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个人10万元以下,单位5 万元至100 万元)、15 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王艳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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