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女友摔伤 没送医院治疗过失致死 一审获刑两年

法官:男子应对被害人死亡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王艳 发布日期:2016-09-13 【收藏本文
  女友从电动车上摔下昏迷,宁某锋眼见着经过的救护车却不为所动。一次大意,宁某锋为女友娜娜的身亡担上了重要责任,他还得背负一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入狱两年。去年12月31日,宁某锋被提起公诉。9月12日,市第一法院通报了这起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
  ■年轻女子出租屋内身亡
  2015年7月11日凌晨5时许,林先生在三乡镇平东村红埠园路一商店打牌。一名胖胖的男子急匆匆跑进商店,向林先生借电动车。林先生见过几次这名男子,他就住在附近出租屋。约半小时后,胖男子骑着电动车,后方跟了一辆三轮车回来,一名受伤的年轻女子坐在三轮车后座。
  “他叫我们帮忙抬女子回出租屋。当时女子像喝醉酒一样全身无力,眼睛已经闭上,身上没有酒气。”林先生说。杨先生帮忙把女子抬进了出租屋,“那个女孩整个裤子都是湿的,手好像有一点擦伤。”杨先生看见该女子身体动了一下,胖男子说还有呼吸。
  一个小时后,120急救中心接到了一个电话:“三乡镇平南村园林北区五巷X 房有人昏迷不行了,你们快过来!”打电话的正是此前林先生说的那名胖男子。他叫宁某锋,30岁,河南人。救护车和警方赶到后,证实女子已经不治身亡。
  这名女子叫娜娜,是宁某锋的女友。3个小时前,她还和宁某锋在外面吃夜宵。经法医现场检验,娜娜的死因可疑,民警遂将宁某锋进行控制并带至派出所问话。娜娜为什么会伤重不治?宁某锋为什么不早点送她到医院?
  ■一场本可能避免的悲剧
  宁某锋随后被警方刑拘。在派出所里,他道出了事情的原委。2015年7月11日凌晨1时许,宁某锋与女友娜娜一起到外面吃夜宵,期间还喝了啤酒。凌晨3点,宁某锋骑着电动车载着娜娜回出租屋。
  当他们经过富城书店前面路段时,娜娜头着地摔倒在地上。宁某锋抱起娜娜坐在地上,并拨打了120电话。不久,刚好有一辆120救护车经过。这时,宁某锋本有一个很好的机会把娜娜送医院救治,但他放弃了。
  “我们接指令称宝元大道附近路段有人受伤,于是前往处置,经过三乡镇文昌路富城书店时,看见路边有一男一女,女子躺在旁边。”医务人员罗先生说,他们上前问男子是否需要帮忙,该男子双手摇摆。罗先生等人就继续到宝元大道进行工作了。
  随后,宁某锋拦了一辆三轮车载娜娜回出租屋。进屋后,他才发现娜娜脸色变得很差,用手拍也没有反应。经法医鉴定,娜娜是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的。
  以案说法
  过失致人死亡最高可获刑7年
  市第一法院法官认为,宁某锋虽然拨打了120,但救护车到来时,他拒绝救助,而且是他驾车载被害人,有保障被害人人身安全的义务,所以应当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宁某锋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近日,法院结合宁某锋的自首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据案件承办法官介绍,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另外两种特殊情形: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王艳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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