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老人入住养老院四天后离世养老院拒退安置费一审败诉

法院认为,安置费属设施折旧费,根据公平原则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这笔费用应根据入住时间相应扣除

作者: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王艳 发布日期:2016-08-31 【收藏本文
    将高龄母亲送到养老院,本想让她安度晚年,遗憾的是,老人入住4天后就离世了。今年2月,东区的陈伯与养老院交涉,希望退还部分安置费。然而,这一要求却遭到养老院拒绝,理由是合同里没说安置费能退。无奈之下,陈伯起诉到法院。记者昨日从市第一法院了解到,该院一审支持陈伯的诉讼请求,养老院已提出上诉。
    ■老人入住4天辞世,养老院拒退安置费
    陈伯今年59岁,家住东区。今年2月23日,陈伯一家人将母亲送到了城区某养老院,希望让老人获得更全面的照顾。当天,陈伯和养老院签了住院合同。合同约定,养老院每月收费标准为2350元。入住首月按实际天数收,次月以后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
    陈伯需要缴纳养老安置费1.1 万元。这笔钱先交6000元,剩下的5000元在入住满半年后再收取。此外,陈伯每年要预缴500元生活用品费,这项费用不论入住时间长短都是不能退还的,另外还需预交1000元押金。当天,陈伯还交了入住月费2350元。
    2016年2月27日,陈伯的母亲辞世。办完老人的后事,陈伯向养老院提出了退还部分款项的要求,但养老院只退还了1000元押金,就再也不愿意退其他款项了。
    “后来我们了解到同样是民营企业的其他老人院,老人入住院有一个月适应期,如不适应可退还一次性安置费给委托方,这样就有了对比性。”陈伯说,他们多次向养老院电话交涉,“这6000元安置费我们不要求百分百退还,部分退还都可以。”
    为此,陈伯还跑了市民政局、东区办事处和东区工商分局,得到的答复都是一致的,无权推翻这份养老合同。无奈之下,陈伯起诉到法院。
    ■法院支持陈伯诉求,判令养老院退钱
    市第一法院近期组织双方开庭。在法庭上,养老院辩称双方的合同是明确约定养老安置费是一次性收取,并没有说这笔费用可以退还。“陈伯在签署合同时是知道这个情况的,因此要返还6000元安置费,没有法律依据。”
    那这笔所谓的安置费实际上是什么费用?养老院称,月费2350元是老人入住的护理费及床位费,一次性安置费6000元是设施费,比如老人入住后服装、空调、轮椅及设施折旧费用。
    市第一法院认为,养老院称一次性收取的安置费6000元属于设施折旧费,那根据公平原则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这笔费用应根据入住时间相应扣除。但是,陈伯的母亲仅入住4天,设备折旧是非常轻微的。
    而且,根据合同约定,月费2350元应根据第一个月入住的实际天数收取。陈伯的母亲只住了4天,其实只需要交313.33元,但陈伯交了2350元,也没要求养老院要退还。这些多收取的月费,已经足够弥补养老院的设备折旧损失。
    因此,法院认为陈伯的请求是合理的,并于近日一审判令养老院返还6000元安置费给陈伯。目前,养老院已向市中院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王艳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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