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开投资公司非法吸存278万元

东莞市金来金实业投资中山分公司负责人获刑并被处罚金10万元

作者: 发布日期:2016-07-01 【收藏本文
  明知他人的公司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四川人熊某仍接受报酬,协助筹备在中山设立分公司,一年半时间里非法吸存278万元。今年3月16日,熊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记者6月29日从市第一法院了解到,熊某被判刑3 年缓刑5年,处罚金10万元,法院将继续追缴被转移走的278万存款。 
  2014年年底,熊某明知陈某(另案处理)设立东莞市金来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接受陈某的报酬,协助筹备,设立了中山分公司并担任分公司负责人,参与公司宣传、推介,鼓吹他人投资。截至2015年5月,该分公司在中山非法吸收存款共计278万元。 
  2015年8月5日中午12时许,熊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陈某。案发后,8名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熊某被提起公诉后,他的辩护律师认为犯罪主体应该是金来金实业投资中山分公司,如果是自然人犯罪,那熊某也应该是从犯。 
  市第一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为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成立了东莞市金来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并没有实质性经营活动。因此,后来熊某在中山非法集资而成立中山分公司,这种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而且,熊某积极主动独立实施协助中山分公司选定经营场所、装修、担任中山分公司负责人并收取酬劳,参与公司宣传,利用其个人在中山的影响力进行鼓吹,推介他人投资,他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不构成从犯。 
  法院认为,熊某多次非法吸收他人资金,犯罪数额巨大,并且给被害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他对社会是否有贡献,不影响定罪量刑。不过,熊某有自首、立功情节,并已经取得大部分被害人谅解,法院采纳了这几项辩护意见。 
  近日,市第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熊某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他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过,熊某协助警方抓获陈某,构成立功,且获得大部分被害人谅解,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法院对熊某作出上述判罚,并继续追缴熊某非法吸收并转移总公司的278万元赃款,发还给被害人。
责任编辑: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效果最佳
粤ICP备15020197号-1 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