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一人屡次偷蚝一人多次偷鸡

被盗物品价值虽然不大,但他们都触犯了刑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6-05-27 【收藏本文
  本报讯 5月26日,市第一法院通报了两起较为特殊的盗窃案判决。一名男子多次到市场海鲜档偷生蚝,还有一人多次到养殖场偷鸡。最终,他们分获缓刑。
  ■5次共偷百斤生蚝,他获缓刑半年
  2015年8月8日、14日、17日、19日凌晨3时许,钟某先后4次来到石岐区光明市场谢某经营的杂鱼档,盗取带壳有肉生蚝约70斤(经鉴定,价值280元)。谢某发现生蚝数量不对后留了心眼。
  2015年8月21日凌晨3时许,钟某再次来到鱼杂档盗取46斤生蚝 (经鉴定,价值184元)时,谢某发现了他并报警。随后,钟某被接报的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归案后,钟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谢某取得其谅解。近日,市第一法院结合钟某赔偿受害人获得谅解等案情,以盗窃罪对钟某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半年,并处罚金2000元。
  ■多次到养殖场偷鸡,他获缓刑一年
  2015年1月5日至20日,曹某多次来到开发区某村附近的养殖场内盗得6只鸡及饲料若干,后又将其中3只鸡放回养殖场。同年1月22日,曹某被警方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案发后,曹某得到王某的谅解。法院审理认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他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最终,法院对曹某判刑半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市第一法院法官区燕莉介绍,虽然生蚝和鸡价值不大,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仍然构成犯罪。市民切不可因小失大,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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