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六旬夫妇闹离婚继父告子索房款


作者: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王念 苑鹏 发布日期:2016-05-24 【收藏本文
  今年1月4日,市第一法院收到了一起比较特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起案件的原告是年过六旬的林老伯,被告是他的继子黄某。林老伯说,他早几年把房子卖给了黄某还过了户,但黄某一直没给钱。但林老伯提供的买卖合同疑点重重,连付款时间都没有具体写明,他们之间有没有进行过房子买卖?昨日,市第一法院通报了该案的判决。
  
■案情缘由:继父起诉继子索要3万元购房款
  2004年,郭女士带着一儿一女与林老伯登记结婚。2008年2月18日,儿子黄某、郭女士、林老伯作为买方与鲁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他们以6.8万元买下鲁某在石岐区扒沙街的一处房子。
  2008年2月20日,房产过户登记至黄某、郭女士、林老伯名下,3人各占三分之一份额。2011年1月17日,郭女士、林老伯作为卖方与黄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这套房转让给黄某,交易总金额为6万元。
  这份合同属标准合同,但关于支付定金期限及付款期限的内容为空白,在付款方式条款的最后一句有记载“最后一期付款(/)元,在办理好转让手续并核发新的房地产权证书时付清。”
  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房产登记到黄某名下。但2016年1月,林老伯以黄某没有支付购房款为由起诉到了法院,索要3万元购房款。
  
■被告辩称:买卖合同是幌子,父母闹离婚引发此案
  黄某在法庭上对此的辩解让人有些意外。“首先,这套房并不是3人合买的。”为了买房供林老伯与郭女士养老居住,黄某于2008年2月18日全额出资6.8万元买了这套房,因为当时郭女士要求将她与林老伯的名字写在房产证上,所以才出现3个人的名字。
  2011年,郭女士因为申请廉租房的需要,要求在房产证上除去她与林老伯的名字。为了过户,黄某与郭女士、林老伯签署了后来这份有多处空白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虽然合同中填写了交易总金额是6万元,但双方并没有约定支付购房款的具体细节。
  因此,这份合同只是为了办理过户手续。黄某认为,林老伯之所以要起诉他,是因为之前郭女士向林老伯提起了抚养费之诉 (现处于二审阶段),林老伯向郭女士提起了离婚之诉 (判决不准予离婚)。
  由于林老伯与郭女士出现婚姻问题牵涉到黄某,才导致这起纠纷的发生。对此,郭女士也向法庭说,当初签房地产买卖合同完全是想将房屋赠给黄某,各方并没有约定购房款。
 
 ■法院判决:不存在真实买卖关系,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林老伯、郭女士与黄某虽然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但合同中关于支付定金、付款期限的内容都是空白的,按林老伯的说法,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时间,这与一般正常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相符。
  而且,涉案房屋新的房地产权证书在2011年1月18日核发,按照双方约定,房款应当于当天付清。如果黄某没有付清房款,林老伯应该从第二天起的两年内享有诉讼时效。但房屋从过户到林老伯起诉那天已经过了近5年的时间,林老伯没有证据显示他曾向黄某主张过购房款。
  再基于黄某与林老伯是继父子的特殊关系及郭女士的说法,法院采信黄某的主张,认定他们之间不存在真实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近日,法院据此驳回了林老伯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王念 苑鹏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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