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二套房买家签了首套房认购书因协商无果被开发商没收定金

购房者向法院起诉,最终拿回定金

作者:本报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王艳 发布日期:2015-11-13 【收藏本文
    明知购房者名下已经有了一套房,我市东区兴文路一楼盘的销售顾问还承诺可以办到首套房的贷款。在认购书签订并交了5万元定金后,购房者肖先生因拒签补充协议和开发商产生纠纷,并被没收定金。2013年12月底,肖先生起诉到法院。11月11日,市第一法院通报了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判决,开发商被判解除和肖先生的合同,并返还5万元定金。
    ■购买二套房,开发商称可办首套房贷款
    2013年10月1日,肖先生在兴文路一楼盘与销售顾问林某签订一份商品房认购书,约定肖先生以120万元认购小区一套总面积131平方米的楼房。肖先生在签订认购书时支付定金5万元,定金待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后自动转为首期房款。
    肖先生说,当时他已告知销售顾问其妻子名下已有一套房产。按照当时的政策,二套房要支付四成首期。但林某承诺肖先生即使是二套房也可只交三成首期,肖先生只需交6000元公关费,开发商会帮助他在银行获取七成银行贷款。
    于是,肖先生在认购书上选择首期三成,七成20年按揭的银行商业贷款方式。肖先生须在2013年10月8日前,支付楼价30%(含已支付定金)共计36万元,并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合同并提交贷款资料。如果肖先生超过7天仍没有按期支付应付房款,或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合同,认购书则自动失效,开发商可将该物业另行出售,肖先生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签订该认购书后,肖先生于当日向开发商交纳了购房定金5万元。
    ■拒签补充协议,购房者与开发商闹纠纷
    2013年10月8日,肖先生前往开发商处准备签正式合同。销售顾问林某此时拿出了一份《合同补充协议》要求肖先生签署。“10月1日我交定金时,你怎么不说有《合同补充协议》,怎么不给我呢?”林某回答她当时也不知道有《合同补充协议》,商品房认购书上也没有注明。肖先生当即觉得受骗,决定暂不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和 《合同补充协议》。
    肖先生后来对《合同补充协议》仔细研究,觉得《合同补充协议》太过分。于是,肖先生对这份补充协议作了修改,否则要求退还定金。但是,开发商表示不能修改,双方没有签订这一补充协议。
    10月11日,肖先生向开发商发出对《合同补充协议》的修改意见,要求开发商在10月13日前回复。开发商收到后并没有回应,反而在2013年10月18日向肖先生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肖先生于收到通知后7日内到开发商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开发商将解除上述商品房认购书,并没收肖先生交纳的5万元定金。
    因双方协商未果,肖先生在2013年12月25日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开发商解除协议,开发商返还定金并支付利息损失。
    ■认购书不实际,开发商被判返还5万定金
    开发商在法庭上辩称,当时三成按揭是由肖先生选择的,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即使肖先生妻子名下已有房产,也有方式(办理离婚的方式)可达到三成按揭的目的,只是看肖先生是否选择这个方法而已。
    市第一法院审理认为,从这份商品房认购书对付款方式的约定来看,实际上是按照首套房贷款方式办理银行按揭,而双方在签订认购书时都明知道肖先生不具备办理首套房贷款的条件,在肖先生不符合首套房贷款条件的情形下,双方约定的按照首套房贷款条件办理银行按揭的付款方式的合同目的显然无法实现。
    至于开发商辩称肖先生可以通过离婚的方式达成办理首套房贷款条件,因这种方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自愿的原则相冲突,因此开发商不能以这个理由作为抗辩。法院一审判令双方解除认购书协议,开发商向肖先生返还5万元定金。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为何肖先生要求开发商赔偿利息的损失没有被法院支持?该案承办法官刘宇介绍说,因未能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不能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因此肖先生主张由开发商赔偿其损失于法无据,法院因此没有支持他这一诉求。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王艳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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