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男子酒吧消费在门口被打伤

一审判酒吧担责三成赔1.6万

作者: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王艳 发布日期:2015-10-22 【收藏本文
  到酒吧给朋友庆祝生日,却在门口因争夺一张椅子和邻桌产生争执。去年4月21日晚,湖北人胡先生在坦洲镇坦神北路锦绣广场一间酒吧被打成重型颅脑损伤及耳聋等。事后,警方对该案立案侦查,胡先生出院后把酒吧及其负责人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9万余元。门口发生斗殴,酒吧是否有责任?10月21日,市第一法院通报了该案的一审宣判。
    ■争一张椅子,男子酒吧门口被打成重伤
    胡先生在珠海一家打印公司上班。2014年4月21日晚,胡先生与朋友在坦洲镇某酒吧为朋友庆生。由于室内太吵、烟味重,胡先生与几个朋友来到室外,打算在室外的一张桌子上坐下聊天。当时,室外共有两张桌子,由于他们找的桌子没有椅子,胡先生就去邻桌搬来一张椅子。
    邻桌顾客为此开始谩骂胡先生,后跑到酒吧内叫来一帮人,并拿着保安看场用的木棍殴打胡先生。“我和几个朋友想劝架却遭到保安的阻拦。”结果,胡先生被打伤住院,医院诊断为急性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左侧感音性耳聋。
    胡先生共花费了5万余元医疗费。警方对该案立案侦查后,胡先生也向法院提起了健康权诉讼。由于还没确定究竟是哪个人动手打伤了自己,胡先生便把酒吧和相关负责人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和误工费共计9.7万余元。
    ■门口是否属经营场所,酒吧该不该担责?
    酒吧方面在法庭上辩称,胡先生的受伤与他们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胡先生没有证据证明我们间接存在过错,他受伤是由动手的人造成的,而且双方斗殴的地点在酒吧经营范围外,当时事发突然,酒吧积极劝架没让冲突进一步恶化,酒吧配备足够的保安,已经尽了相应的义务。
    胡先生向法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我在酒吧负责全面工作。2014年4月21日凌晨0时40份左右,我在酒吧内喝酒,保安说外面有人打架,我就出去,看到有一男子受伤,我马上叫人报警和叫救护车,等了十分钟,就让保安开我的小车送伤者去医院……我也查看了监控,看到当时酒吧门口放有两张桌子,各有四张椅子……”金先生在笔录中说。
    陈某在笔录中陈述:“当时卷毛叫我去酒吧里面拿东西,我就转身进到酒吧里面,在保安室里拿了4条长约80厘米的木棒出来门口,王刚、大炮、卷毛三人各自拿去一条木棒,冲向对方……”
    ■未尽保障义务,酒吧被判担责三成赔1.6万
    市第一法院审理认为,酒吧门口摆放有桌椅供消费者使用,这一处场所是仍然由酒吧实际控制的,因此酒吧对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酒吧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从陈某在讯问笔录的陈述可以发现,他从酒吧保安室拿到4条长约80厘米的木棒参与斗殴。可见,酒吧对其场所内的物品管理不当,导致其他人员拿到木棒参与斗殴。法院据此认定,酒吧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过,由于酒吧方在胡先生受伤后及时报警,并送他去医院治疗,法院酌定酒吧承担赔偿责任的30%。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先生的实际损失应是5.5万元,那9万余元包含的4万元后续治疗费应该等实际发生后再行起诉索赔。最终,酒吧方一审被判赔偿胡先生1.6万余元。
  【议案说法】
  经营者对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案件承办法官介绍说,因宾馆、酒店、卡拉OK 厅、银行等服务经营场所不安全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受侵害的案件屡屡见诸报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
    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里的经营场所,包括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害人或第三人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轻经营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王艳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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