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申请10个POS机共套现3.2亿元

男子犯非法经营罪获刑6年

作者:本报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谢欣然 发布日期:2015-10-16 【收藏本文
    3家商铺半年交易额竟达3.2亿元,这不是中山商界的奇迹,而是一起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的特大非法经营案。去年3月,福建人林某以夫妇俩和妻子弟媳叶某3人的名义注册商铺,向多家银行申请共10个POS机,非法套现3.2亿元。记者昨日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林某终审获刑6年并被处罚金10万元。
    ■3间商铺半年交易额达3.2亿
    2014年3月开始,林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其本人及妻子、妻弟媳叶某的名义先后在西区注册成立了一间拉链商行和两间辅料行。商行注册后,林某向多家银行申请POS机提供给他人套现使用,总金额达322897063元。去年9月2日,林某在板芙镇被抓获,后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林某供述,他为了赚取租金而专门注册成立三家商铺,然后用三家商铺的名义分别向多家银行申请了10台POS机,并将其中7台POS机出租了给他人用于给澳门赌客提取现金赌博。林某无法提供这三家商铺的财务经营状况资料,他自己也供认这10台POS机很少用于商铺的经营。林某租赁的商铺业主证实,这三间商铺基本上没有开门经营,每月用电量也很少。
    今年7月,市第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林某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他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结合案情,一审对他判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林某随后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男子终审获刑6年被处罚金10万
    林某认为,法院一审认定他非法经营数额为322897063元的证据不足,法院没有将可能存在的真实交易金额剔除,也没有将林某自己使用的金额剔除。此外,林某是受他人指使申请POS机后出租给他人使用,并没有参与刷卡套现,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次要,应当认定为从犯。而且,林某申请的是只能刷现金借记卡的POS机,没有向银行透支。
    林某还称,他在归案后检举揭发黄某某等3人,请求二审从轻处罚。市中院认为,除了原审判决已经排除的其中1台POS机外,林某所申请的其余9台POS机基本均非用于三家商铺的经营,相关银行流水证实9台POS机的刷卡金额高达3亿余元,他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形。原审判决认定非法经营数额的证据充分。
    那么,林某属不属于从犯?市中院认为,林某为实施犯罪而积极主动成立商铺,申请POS机,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了必要条件,他在共同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主要,不属从犯。此外,他检举揭发的情况已经已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经排查后出具材料证实,林某检举揭发黄某某等3人的情况尚未查实,因此林某暂未能构成立功。
    近日,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谢欣然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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