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挪用女儿16万元财产父亲被孩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他要还12.8万元

作者:本报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刘香霞 发布日期:2015-10-09 【收藏本文
    “儿子,爸爸妈妈换了一套新家具,因为钱不够,就用了去年过年时爷爷给你的1万元。”这种场景在生活中最常见不过了,但父母有没有想过,这样做可能侵害到了未成人子女的独立财产权?今年3月,南朗镇10 岁的孩子小红将其父亲阿强告上法庭,要求他返还代为保管的16万余元。记者昨日从市第一法院了解到,阿强挪用女儿的钱用于高风险投资,被认定不属于 “为未成年人利益合理使用财产”的情形,被判返还12.8万元。
    ■案情回顾:父亲挪用孩子16万财产被告上法庭
    南朗的小红(化名)今年10岁,在她4岁时父母就协议离婚了。身为父母的阿强与阿玲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红的抚养权归父亲阿强,一切抚养费均由阿强负责,母亲阿玲无须承担抚养费。离婚后,小红大部分时间是跟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由爷爷奶奶照顾抚养。
    2012年至2014年期间,小红所属的村小组向她发放了股份分红和征地款162500元,由父亲阿强代为保管。父亲阿强有赌博的不良嗜好,将其代小红保管的股份分红及征地款挥霍一空。
    2015年3月23日,女儿小红一纸诉状以父亲挥霍其财产为由告上法庭,要求父亲返还其代为管理的162500元。
    2015年5月26日,市第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父亲阿强在法庭上承认他将女儿的16万多元用光了,但他辩称是拿去做生意,目的是让小红财产投资增值,但不幸全部亏损。阿强说,对于亏损女儿的十六万多,他表示愿意努力赚钱,等小红年满18周岁后如数甚至加倍返还。阿强还说,在抚养小红期间,小红的生活读书费用都是他和他的家人负担,小红的母亲并未支付过抚养费,即使法院判决返还款项,也应扣除抚养小红期间的费用。
    ■法院判决:父亲需返还12.8万元
    市第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强是小红的直接监护人,在小红成年前,他对小红的财产有直接管理的权利,但此种权利应当局限在“为未成年人利益合理使用财产,并对财产进行适当增值保值”范围内。如在生活窘迫无法保障小红的正常学习生活前提下,阿强可适当使用小红的财产对其进行抚养;阿强也可以将小红的财产用于低风险投资,如购买保险和进行定期储蓄等。
    法院认为,阿强有权支配自身的财产进行高风险的投资如做生意来追求高额回报,但不得使用未成年人小红的财产进行高风险投资,否则,即构成权利滥用,侵犯了小红的合法权益。阿强对小红名下的财产进行投资生意亏损,就已构成对小红财产权益的侵害。
    此外,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阿强身为小红的父亲,负有抚养小红的法定义务,他为小红支出的抚养费本不应当从小红的财产中予以扣减。不过,法院综合考虑到离婚时阿强的经济状况难免窘迫,在阿玲没有向阿强支付小红抚养费的情况下,阿强独立承担女儿的一切学习生活开支难免吃力,不排除必须使用小红名下财产的可能性,故酌情从中扣减34500元。法院近日一审判令阿强须向小红返还128000元。案件宣判后,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该案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亦享有独立财产权父母不得擅自挪用或挥霍
    市第一法院王珊法官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考虑未成年人本人的意见而任意处分其财产,不是出于 "为未成年人子女利益"对未成人的财产进行管理,是父母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的最常见情形,但未成人因此而提起诉讼的情况不多见。
    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往往受到了忽视。"例如,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年纪还小、乱花钱为由,提出为未成年子女保管其各项收入,但实际上却是据为己有,并无归还未成年人之意。"王珊说,这种行为也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即使父母声称自己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把这些钱物保存起来,作为将来子女学业之用,这种说法也是不能成立的。
    "当然,并不是说用小孩的压岁钱将构成侵权,一般几十几百块的小数额就不算。如果明确是亲朋戚友赠与给小朋友较大数额的财、物,父母不能随意侵犯,更不能高风险投资挥霍。"
    王珊指出,父母对未成年人财产享有的只是管理权而非所有权,父母只有在"为未成年人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才可合理使用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不得擅自挥霍或挪用。父母在管理未成年子女财产时,如对其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且当子女成年时,就应要履行将财产交还的义务,不得擅自占用。(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本报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刘香霞 来源于:中山日报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效果最佳
粤ICP备15020197号-1 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17号